如何把自己的号租出去,你知道哪些轰动一时的悬案
如何把自己的号租出去,你知道哪些轰动一时的悬案?
我来讲个跟钱有关的吧:1968年12月10日发生在日本东京都府中市的一次现金抢劫案,案值高达3亿日元(大约相当于现在的30亿日元),而且至今仍未被破获,因此被很多人称为“完美犯罪”。
该案的经过是这样的:
1968年12月6日,日本信托银行国分寺支行经理收到一封恐吓信。信中要求银行派一名女职员在第二天(12月7日)下午5点前将300万日元送到指定地点,否则就炸掉该经理的家。
由于这一恐吓涉及到爆炸,是非常严重的治安威胁,所以警方接警后非常重视,在犯人指定的交易地点布置了50名警员,想将他一举擒获,然而犯人并没有出现。恐吓信则是用杂志上的字剪下来拼贴而成的,也无法追溯来源,警察只得就此作罢。
然而,12月10日早上9点30分左右,一辆日产Cedric小轿车由日本信托银行国分寺支行出发,前往东京芝浦电气府中工厂。车上满载着2亿9430万7500日元现金——这是该厂4523名工人的年终奖金,当时还没有普及磁条银行卡和ATM机,工资和奖金都是由现金形式发放的。
(案件中的同款日产Cedric轿车)
当轿车经过府中监狱后面府中市荣町学苑路时,一名骑摩托车的警察示意其靠边停车,司机随即打开车窗问发生了什么情况,警察回答:“你们银行巢鸭分行行长的家被人放了炸弹,刚接到通知你们这辆车也有问题,请配合检查。“
(日本影视作品对该事件的还原)
司机和押运员们一下子就联想到了几天前的炸弹恐吓事件,气氛骤然紧张,于是他们非常配合地下了车,让警察钻进车底调查。
警察捣鼓了一阵,突然从车底冒出一股浓烟,众人接着又听到警察大喊:“要爆炸了,快逃!”便纷纷往远处逃散,此时,只见那位警察迅速钻进驾驶室,猛踩油门,将运钞车全速朝远方驶去,很快就消失在在场的人们的视线里。
大家都认为这名警察是奋不顾身地把车驶往人少的地方引爆,对此赞叹不已,正在这时,有人却发现警察留在现场的摩托车是涂装过的,根本不是真正的警用摩托!
司机立马报警,仅仅20分钟过后,也就是9点50分,除了伊豆小笠原群岛以外,整个东京都进入紧急戒备状态,然而这一天刚好是年底例行治安大检查的第一天,全市的警力都被分散在各个地区,于是他们就地设卡,没有调动足够的机动力量集中搜查,错过了围捕罪犯的最佳时机,所以警察们当天一无所获。
警察在调查中发现,犯人施放烟雾是使用了普通的民用烟幕弹,而他所骑的摩托车是一年前报失的一辆雅马哈摩托,此外,摩托车上挂了一个扩音喇叭来冒充警察用的扩音机,而经过一番追查发现,连这个扩音喇叭也是偷来的。
最后,那辆运钞车被发现遗弃在国分寺市西元町武藏国分寺迹的一处橡树林中,车上装满现金的保险箱已被搬走。当地人称曾有一辆蓝色的卡罗拉轿车停在此处,警方确信犯人是在此换车以躲避搜查。
围绕这辆蓝色卡罗拉,警方找了整整4个月,终于在小金井市的一处停车场找到了这辆车,车上还有几只空的保险箱——据说这辆车在案发的第二天就停在了这里,但是由于狡猾的犯人给车盖上了防尘罩,警察没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它,从而浪费了4个月的时间,至此可以说大势已去。
(当时的新闻照片)
警方依旧没有放弃努力,在接下来的7年里,他们为了追回这3亿日元,耗费了9亿日元的侦察经费,可是一无所获,眼睁睁地看着案子过了刑事诉讼追诉期。
直到1988年12月10日,此案已经过了民事诉讼时效年限20年,这就意味着,就算犯人现在跑出来“自首”,不仅警察无能为力,失主也无权去起诉他追索这笔巨款了。
直到2020年,三亿日元大劫案仍然是日本刑侦史上的一个谜团。
这一案件被好事者称为“完美犯罪”,主要是因为以下几方面:
1、犯案全过程零伤亡在整个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罪犯、当事人、现场目击者、警察……无一人伤亡,而且罪犯甚至没有拿出致命武器,按照日本的刑法,这种行为其实都无法构成抢劫罪,就算抓到也只能按偷盗罪论处。
2、精心筹划、准备周密这起犯罪从筹划、实施到逃亡,各环节衔接得天衣无缝:事先通过恐吓电话给受害者做好了“心理铺垫”,而且选择在治安大检查、警力分散的时候实施。在逃亡阶段,用来接应的车辆,用来遮掩视听的防尘罩、雨衣等物资都是早已准备好的。
罪犯留下的所有的车辆、烟幕弹等物证,总计达120件,但这些要么是偷盗来的,要么是随处可以购得的民用物资,无法作为搜查线索。最令人不解的是,犯人用来拼贴恐吓信的两份杂志,一份是电子杂志、一份是文艺杂志,毫无关联性,警察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犯人是出于反侦察的动机,刻意这么做的。
3、隐忍克制、心态超常一般来说,这种胆大包天的犯人都是自制力极差的亡命之徒,在获取这么大一笔不义之财之后,往往会因为分赃不均而火并,更可能因为一时得意忘形、四处挥霍而露出马脚,很多偷盗或抢劫大案都是这样被破获的。但是三亿日元劫案的犯人,连同这笔巨款,就好像从此人间蒸发了一般,再也没有露出任何蛛丝马迹。警察向社会公布了这些钞票的号码,却发现这些钱没有在市面上流通。
这个人(或这些人)究竟去哪里享受人生了?他(们)的后半生过着怎样的生活?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我们至今不知道在1968年12月6日的那个上午,在众目睽睽之下把那辆装满现金的车开走的罪犯长什么样子,警察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做了一幅画像,然而按图索骥却查无此人。
(嫌疑犯的画像)
后来,日本一支叫做“头脑警察”的摇滚乐队,干脆把这副画像作为自己的唱片封面,以此来嘲讽警察的无能。
更有意思的是,在过了追诉期之后,每隔几年,就会有人声称自己是三亿日元劫案是自己所为,但他们只是为了想出名,哗众取宠而已。因为警方并没有向社会公布案件的所有细节,他们“还原”的犯罪事实只要和卷宗一比对就会破绽百出,不值一提。而这,或许也是日本社会一种独特的现象吧!
怎么能快速的销售出去?
大家好,红薯粉条是农村特有的农产品。以前商业不是那么发达的时代。在老家每家每户一般种几分地的红薯做成淀粉到冬天下雪时下点儿粉条过年时包包子做祭灶汤。还要留一些淀粉到二月二做凉粉。要做好的粉条,做起来那是相当麻烦。
第一,下粉条对红薯淀粉要求高。
红薯打粉时,要挑选个头大没有伤疤的红薯,用水清洗干净!打成粉要过好细(过滤)过不好细粉条就下不成。晒粉芡(淀粉)时一定得晒透,晒干,晒不透容易捂着(就是粉芡坏啦)也是下不成粉条的。
第二,下粉条多师傅要求高
红薯粉条关键是揉粉很有技巧,做好了,粉条能保持七开不糊。什么意思呢,就是红薯粉做粉条,一顿吃不完,连回锅热七次保持粉条不糊。不过现在我们农村基本上没有人做这种吃力不讨好差事了。
说到把农村的的红薯粉条怎样快速销售出去,我认为重点是卖家的心态要正,不要为了利益就偷工减料。更不能挂羊头卖狗肉,刷心计。做生意要讲究的诚信,不是拿来天天喊口号的!七八斤红薯出自一斤粉芡,一斤粉芡能晒八九两粉条。红薯现在是八九毛一斤,粉条卖七八块是在做慈善么?甚至还有两三块的粉条。谁都不会做赔本的买卖。
怎样把红薯粉条销售出去。现在信息、物流、快递都很方便。可以开一个淘宝店去推广,微信,QQ,抖音,头条等软件都可以宣传多方便,相信现在大部分人都会玩。这一点是很简单的吧
只要粉条质量能保证,就是门口邻居们都能抢没了还愁卖不掉。另外很可以和当地的电商平台自媒体合作,用他们专业的技术。去实地拍摄制作过程来宣传会比自己单干容易的多。
把握好粉条质量放正自己的心态!这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做出名气很难,毁掉一个名气很容易。做人办事贵在修心。
以上是我个人理解,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教😜。
出租车怎么预约车?
1、首先手机下载网络约车软件。
2、按照手机提示步骤,捆绑银行卡,绑定手机号,注册填写个人信息。这个过程需要提供银行卡以及手机验证码来协助。
3、设置中可以填写常用地址,以便叫车时方便省事。
4、进入约车界面,选择你要约的车量,如快车、顺风车、专车、出租车等。
5、在下方填写好现地址和到达的目的地,之后会出现拼车和不拼车两种,可以任意选择(建议选择不拼车,因为拼车会比较麻烦),然后点击呼叫快车即可。
6、如接单成功,会显示司机的车牌号和车型,界面也会显示距离和车的行程,一般绿色为交通通畅、黄色为车略多、红色为严重堵车。如果平台派单较远或交通拥堵,一般在5分钟内可以免费取消。
7、司机接单后到达目的地,可选择绑定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确认后输入支付密码即可。
军官如何自主择业?
我是岭南通途,我来回答!
军官如何自主择业?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军官自主择业是退出现役的一种方式,以前的政策是服役满20年可以选择自主,目前的政策是18年可以选择自主择业,以后要多少年不知道,暂时还没有确定!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一起交流一下!
一、自主择业政策的由来自主就业是干部转业的一种方式,干部转业总体来说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由政府安排工作,第二种是自主择业,第三种是复员。这三种都是军官正常退出现役的方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自主择业政策的出台,刚开始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地方转业安置的压力,因为每年部队都会有大量的军官转业到地方,需要安置工作。
为了减轻这方面的压力,国家出台了自主择业的政策,也就是说自谋职业,然后每个月发放一定数量的退役金。这样既解决了军官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解决了地方转业安置的压力。
这就是自主择业政策的由来,自主择业政策的出台,可以说是极大地丰富了军官退出现役的方式,政策出台以来,相当多的军官选择了自主择业这条安置的方式。
二、自主择业是军官退出现役的正常方式自主择业是军官退出现役的正常方式,在上个世纪的时候,军官退出现役的方式主要是有转业,复员,和退休。
到了90年代末期和本世纪初期,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很多军官转业到地方以后,不太适应地方的工作环境,也为了减轻地方转业安置的压力,所以出台了自主择业的政策。
在很多地方,自主择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好的,甚至要比选择转业安置还要好,因为大多数地方的公务员待遇说实话是比不上自主择业以后每个月拿到的退役金的待遇,我在前面的很多问答和文章中也进行过专门的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出来看一看。
三、想要自主择业,年限必须符合想要能够选择自主择业服役年限是一个非常硬性的条件。按照以前的标准,军官想要选择自主择业,必须担任过师团营级的军官,并且在服役20年以上才能够选择自主择业。
可以说这个条件并不简单,首先最难的就是服役20年以上。可以说部队的生活还是非常艰苦的,要在部队服役20年,可以说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其次就是要搭建营职的军官,部队的晋升都是金字塔型的,越到上面越难,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上升到这个层次,所以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想要选择自主学业的难度,当然现在的情况来看,在部队只要自己好好干,干到营级的干部问题是不大的。
四、自主还是转业安置,这个要考虑清楚通常来说,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干部都是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那么究竟该选择自主择业还是选择转业安置这个问题,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要考虑清楚的,因为这决定了后面半辈子的人生。
我在前面的文章和问答当中也专门针对究竟该选择自主还是该选择转业进行过很多次的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出来看一看。
总地来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个就是看自己安置地的公务员待遇水平如何,如果安置地的公务员待遇水平很高,那么可以选择转业安置,有个公务员待遇水平很低,那么我建议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个要看一下自己有没有一技之长,如果自己没有一技之长,也就是说自己到了地方以后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同时去创业又没有思路,那么我个人建议选择转业安置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自己有一技之长,那么也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因为这意味着你自主以后,除了每个月能够拿到手的退役金以外,还能够自己再找一份工作,这样收入可能会更高。
前面网上也有一个朋友问我,他说他有律师证,同时也是双一流大学毕业的,他现在符合自主择业的条件,究竟该选择自主择业还是选择转业安置,对于她这个问题,我建议他是选择自主择业,因为他拿着律师证又是双一流大学毕业的自主择业,以后找一份工作相对来说并不难,尤其是律师的行业,可以说每年的收入都是比较高的。
五、自主以后的生活要做好规划如果确定自己选择自主择业,那么在选择自主择业以后,一定要对自己未来的人生做好一个规划。因为四十多岁出头,可以说正是处于人生的黄金期,还可以做很多的事情,还可以有一番作为。
后面的人生怎么规划,我个人认为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喜实际情况来,如果自己有一技之长,那么毫无疑问就是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去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然后在这个行业和领域不断的升装下去。
如果自己确实非常想创业,那么我建议先是进入到一个行业,先了解情况,最后再决定创不创业,不要匆匆忙忙就对某个行业进行投资,这样很容易就失败。
以上是本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有需要的人。
本文由岭南通途原创,想了解更多知识,欢迎留言评论点赞关注。
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前言:
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在此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
(一些地方对人出租房产的,按照统一的综合税率征收上述全部税种,因此,请投资者密切关注当地的税收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由12%减为4%。同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为了避免造成个人与个体工商户概念的混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第四条指出:“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该条款对个体工商户做出了特殊说明,以示强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第七、八条规定了个人出租住房征缴税款的不同计算方法如下: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该条款所规定的预缴税款只有在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时发生,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可,无需再行预缴税款。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上述所指的非住房主要是商铺、写字间等非居住性用房。
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要注意的是,此项优惠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由上述条款可见,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期增值税实缴税额×7%(5%、1%)
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此可知,其他个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期增值税实缴税额×3%
税收优惠:
针对个人出租住房,教育费附加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同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租赁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及适用税率见下表:
5、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所谓房产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对出租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应按照出租地方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从租计算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6、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第(一)项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个人出租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结:
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涉及到的相关税种主要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长期以来由于其税收总量小、征管又比较繁杂,并没有引起地方政府、地税局等的重视。随着个人房屋出租市场的繁荣,对相应的税收制度设计以及税收征管也提出更高的要求。